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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順位: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
第2順位:接續聘僱原雇主所僱用之本國勞工後,仍有缺工者;辦理國內求才期間聘僱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符合本法第24條第1項各款人員後,仍有缺工者;辦理國內求才期間聘僱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非自願性離職之本國勞工後,仍有缺工者。
第3順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聘僱外國人資格,但無聘僱外國人且有缺工者。
第4順位:已聘僱外國人,惟人數未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例或數額上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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